建筑消防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規范明確既有舊樓消防改造設計審查工作,保障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改造工程消防設計;對既有建筑不同改造形式消防標準提出指導意見。
明確,已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投入使用依法取得房屋產權公共建筑改造設計使用功能改造為民用舊樓消防改造設計屬于適用范圍。
住宅建筑、臨時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公共建筑改造為廠房和倉庫的改造不屬于適用范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在改造前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組織論證。
內部裝修是指不改變建筑設計使用功能,不改動主要結構、承重墻,不改變防火分區劃分、疏散樓梯形式、疏散走道位置及寬度等,為滿足使用需求,對建筑內部空間所進行修飾、保護及固定設施安裝工程。
立面改造指僅對建筑立面裝飾裝修改造工程;整體舊樓消防改造設計是指單體建筑的地上地下全部改造、地上全部改造、單建式地下室全部改造工程。局部改造是指內部裝修、立面改造、整體改造以外的其他改造工程。
既有建筑改造前,改造為特殊使用功能場所(改造為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公眾聚集場所等類似功能的場所),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托設計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技術可行性評估,改造為其他類型場所的鼓勵實施。
既有建筑改造應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受條件限制確有困難時,應按照《指南》相關技術要求執行,力求改善、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針對不同舊樓消防改造設計類型,建筑設計使用功能未改變的,提出了技術要求;建筑設計使用功能改變,提出了技術要求,特別強調改造為特殊使用功能場所的既有建筑改造,必須執行現行標準。
針對既有建筑改造受實際場地或建筑本身等條件限制情況,在總平面布局、防火分區和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消防給水設施、防排煙設施、消防電和及配電、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方面,提出了消防性能補償措施,確保既有建筑消防安全。